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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乡村振兴产业扶持政策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4-13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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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双强行动”,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村增美、农民增收,高质量打造“鲜甜三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特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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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乡村振兴产业扶持政策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概要描述】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双强行动”,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村增美、农民增收,高质量打造“鲜甜三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特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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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乡村振兴产业扶持政策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乡村振兴产业扶持政策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委、十七届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0日        

 


三门县乡村振兴产业扶持政策

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双强行动”,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村增美、农民增收,高质量打造“鲜甜三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三门县域范围内各农业经营主体(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业农合联、产业联合体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科研团队及社会团体等。

二、扶持类别与方式

产业扶持资金分:补助类和举证类两类,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其中公益性项目采用直接补助,市场主体实施项目采用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

三、扶持内容与标准

(一)补助类

1.扶持内容

县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资金重点扶持与农业产业相关的基础设施设备投入和项目管理。

基础设施方面包括:水产养殖工厂化养殖基地(配套相关路沟渠、水电通信、生产管理房等设施),设施化育苗基地(配套相关路沟渠、水电通信、生产管理房等设施),果蔬连栋钢架大棚种植基地(配套相关路沟渠、水电通信、生产管理房),农业种养殖智能温室基地(包括玻璃温室、薄膜温室,配套相关路沟渠、水电通信、生产管理房),农产品展示展销平台基础设施建设。

设备投入方面包括:农业物联网、农业机械、农产品农残及水产水质检测设备、农产品展示展销设备、标准化养殖相关设备、喷滴灌系统、农业环境监测调控设备、肥药双控设备和农产品包装、加工、储运、保鲜等相关设施设备。

项目管理:项目主管部门用于技术服务、中介服务、社会团体服务等。

2.扶持条件与标准

扶持条件:单个项目投资总300万元(含)以上。

扶持标准: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项目,按投资总额70%的扶持标准进行补助;对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项目,按投资总额50%的扶持标准进行补助。

(二)举证类

县财政每年安排2500万元资金,重点扶持农业科技化、机械化、数字化、绿色化、融合化等五方面发展。

1推进农业科技化

——对水稻示范方100亩以上,获得全县评比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早稻、连作晚稻示范方内攻关田亩产超过700公斤的主体给予2万元奖励。对单季稻示范方内攻关田亩产超过900公斤的主体给予2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级原(良)种场称号的,每家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原(良)种场称号的,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优质种苗规模化繁育场称号的,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被新认定为省级数字农业工厂(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试点创建主体并验收通过的,给予每家奖励5万元。

——对通过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涉农)认定的,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推进农业机械化

——对被新认定为省级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基地的,给予每家奖励5万元。

——对新建柑桔、杨梅、枇杷连栋钢架大棚,成片面积10亩(山地6亩)以上,每亩一次性补助1.2万元。对新建杨梅防虫网栽培,单株连片50株以上,每株补助200元。

——对新建达到50立方米的农产品冷库储藏系统,给予一次性补助0.5万元;每增加50立方米,补助增加0.5万元,补助上限10万元。

——对新购置茶叶修剪、采摘、加工设备(县级农业机械资金追加补贴目录内)的,在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台(套)20%补助,全县年度总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对新购置柑橘类分选设备的,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按定制购机额(附购买票据、定制合同、设备清单)给予40%补助,补助上限50万元。

——对新购置杨梅自动锁鲜包装设备的,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按定制购机额(附购买票据、定制合同、设备清单)给予40%补助,补助上限30万元。

——对新购置山地轨道运输车的,轨道长度100米以上,在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米一次性补助上限30元,全县年度总补助上限30万元。

——对新购置农业水肥一体化等相关设施设备的,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凭购买票据(附合同、设备清单)给予40%补助,补助上限50万元。

——对新购置农田作业拖拉机、插秧机、收割机、农用无人机(县级农业机械资金追加补贴目录内)的,在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每台(套)一次性补助2万元、2万元、2万元、1万元,全县年度总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农用机具配备北斗终端自动驾驶系统、北斗作业监测终端,在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每台(套)一次性补助5000元、1200元,全县年度总补助不超过20万元。鼓励水稻、小麦耕种收全程机械化(机耕、机插、机收三大作业环节,作业机具需配备农业北斗作业监测终端),面积50亩以上,给予每亩补助160元,全县年度总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对服务组织在县内开展统一育种育苗、无人机植保等服务的,每亩分别给予15元、2元补助。

3培育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对被新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被评为县级优秀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单位,给予每家奖励3万元。

——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农场)、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林、渔)场的,分别给予每家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

——成立并注册县级(产业)农合联每家补助5万元; 成立并注册乡镇级(产业)农合联每家补助3万元。

——支持农创客创业推广基金、创业沙龙、农创客产品推广等,每年安排资金25万元。对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农业创业创新比赛并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大赛荣誉的农创客主体,分别给予每家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4推进农产品加工流通体系建设

——鼓励三门企业在上海、杭州等地租用冷库建设冷链配送中心(经县主管部门备案),对租用冷库1000立方米以上,给予年租用冷库费用30%的比例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每年总补助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在长三角地市级以上城市大型连锁商超开设“鲜甜三门”农产品销售专柜(经县主管部门备案),三门鲜活水产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按3‰标准奖励,奖励上限为15万元。销售果蔬等其他农产品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按5‰标准奖励,奖励上限为10万元。

——扶持开通三门至上海固定冷链专线班车,每年安排补助资金,上限25万元。

——支持供富大篷车项目建设,每年安排资金20万元。

5推进农业品牌建设

——对获国家绿色食品认证、国家有机食品认证、HACCP认证、SC认证的,每个奖励3万元。对获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每个奖励2万元,复查换证凭收款票据给予70%补助。

——政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委托市场中介组织的农产品(农家乐)展示展销、网络宣传推介活动和农产品推介平台建设,每年安排资金200万元。

——支持“鲜甜三门”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注册、产品包装开发、授权使用标准制定、策划宣传等,每年安排资金50万元。

——支持在杭州勾庄建设浙江省山海共富三门农优产品展示展销窗口,每年安排资金50万元。

——对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农(林、渔)业展会和评比,并获得农(林)产品金奖(以及一、二等奖,十佳、十强等)荣誉的主体,分别给予每家奖励2万、1万和0.5万元,同年度同一主体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开展柑桔、甜瓜、杨梅、茶叶等主导特色品种的评优活动,对获奖的主体每家一次性奖励0.5万元。

6推进农业生态环境建设

——实行农药废弃包装物、废旧农膜和肥料包装物统一回收处置,每年安排资金100万元。

——对购买经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有机肥和配方肥的农户,其中商品有机肥数量10吨以上,在享受省补资金每吨200元的基础上,再给予每吨100元的补助;配方肥结合省补资金给予每吨500元的补助。对推广补贴配方肥达一吨以上的农资经营单位给与每吨75元奖励。

——对全年稻麦复种面积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粮食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实行统防统治的给予每亩5元补贴。

——对新获得农业农村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场或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的单位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场或省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的单位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鼓励开展甜瓜-晚稻水旱轮作、西兰花-早稻-连作晚稻水旱轮作,集中连片面积50亩以上,在享受规模种粮补贴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每亩补助800元、500元。

——鼓励低产橘园、茶园改造,通过全园品种改良或复壮修剪,结合园地垦复、土壤改良等综合栽培管理措施的,当年改造成片面积10亩以上,按每亩一次性补助600元。

——在山脚荒山荒地新发展柑橘、杨梅、枇杷、茶叶、油橄榄等常绿经济林,成片面积在10亩以上,按每亩一次性补助1000元。在荒山荒地种植珍贵树种成片面积在10亩以上,按每亩一次性补助1000元。

——鼓励发展林下种植业,如铁皮石斛、黄精、三叶青、竹荪等,成片面积20亩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成片面积50亩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鼓励发展林下畜牧养殖。对新建标准化禽类养殖设施,面积1000平方以上而且生产性投资达到15万元以上,建成投产后,按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发展生猪(其它家畜按照粪污当量测算)养殖的,年出栏500头以上的,给予每头种猪一次性补助500元;对发展家禽养殖的,年出栏3万羽以上的,给予每羽一次性补贴1元;对发展蛋禽养殖的,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的,给予每羽一次性补贴3元。

7推进乡村产业融合发展

——对获得省级未来乡村创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给予每家奖励(含省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对新认定为三星级、一星级市级星级美丽乡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8万元。

——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县级农家乐特色村的,分别给予每家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的,分别给予每家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对被新认定浙江省森林康养基地、省级森林人家、浙江省生态文化基地、浙江森林氧吧的,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3万元、1万元。

——对被新认定为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示范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连片流转耕地300亩以上、流转期限不少于6年的,给予一次性100元/亩、最高20万元奖励。

四、规范项目管理

(一)补助类。实行项目化管理。各实施主体要在上一年度的11月15日之前,经所在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县业务主管部门并同步录入三门县财政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县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实地踏勘、项目评审,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县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文件。各实施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规定的建设内容和期限完成项目建设。

(二)举证类。实行举证管理。各实施主体在当年12月15日之前填写好申报表并提供举证材料,经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县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查和会审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五、强化要素保障

(一)加大用地保障。每年将不低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产生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用于农业农村产业用地需求。对农业农村产业用地项目适当降低投资强度、产出等要求;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农业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成本逼近法评估后的备案价执行。允许探索片区集中供地方式,支持区域内主体联建共享设施用地;支持养殖设施建多层建(构)筑,将与农产品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范围。

(二)加大金融支农。鼓励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拓展“三农”业务,创设乡村产业发展专项服务产品。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新增涉农担保融资给予一定担保费补助,对担保方式创新贷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质押贷款给予风险补偿,建立涉农担保风险池和涉农融资辅导专项服务。

(三)加大财政投入。加强财政支农政策统筹优化和资金整合,强化项目绩效管理,提升支农资金使用精准性和实效性。设立三门县乡村振兴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每年由县财政统筹安排4000万元。对农业“双强行动”、乡村产业重大招引项目(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实行“一事一议”,构建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六、严格监督管理

县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资金和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实施主体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等工作,对检查和审计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七、附则

项目涉及土地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近三年内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不能享受本政策。同一事项涉及多个奖励及补助项目,可按就高原则申报。除奖励款项外,同一建设内容已享受其他财政扶持政策补助的,不再享受本政策。上述奖励和补贴若超出安排资金上限的,同一项目内按照等比例进行核减。具体的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由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制定。

本意见自2022年9月20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19日可参照执行。原《关于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意见》(三县委〔2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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