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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创新型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2019-07-02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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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为贯彻落实《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台市委发〔2017〕105号),做好台州市创新型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认定和扶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要求 申报市创新型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管理人才为所领(创)办企业的负责人,出资额(含技术入股)占所领(创)办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且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2.所领(创)办企业注册地在台州市范围内,且税收缴纳在

台州市创新型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

【概要描述】为贯彻落实《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台市委发〔2017〕105号),做好台州市创新型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认定和扶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要求 申报市创新型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管理人才为所领(创)办企业的负责人,出资额(含技术入股)占所领(创)办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且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2.所领(创)办企业注册地在台州市范围内,且税收缴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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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台市委发〔2017〕105号),做好台州市创新型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认定和扶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要求
 
申报市创新型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管理人才为所领(创)办企业的负责人,出资额(含技术入股)占所领(创)办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且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2.所领(创)办企业注册地在台州市范围内,且税收缴纳在台州,成立2年以上,合规经营,成长性良好;
 
3.所领(创)办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以下或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符合工业小微企业认定条件;
 
4.所领(创)办企业已被评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认定流程
 
1.申报。申报者填写《台州市创新型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申报表》,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出资证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递交到企业注册地经信部门。
 
2.评审。企业注册地经信部门接收材料后,联合当地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评审组对申报表内容及证明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人选推荐上报市经信委。
 
3.认定。市经信委联合市科技局,对各地推荐的人选进行复审,提出建议人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认定。
 
三、扶持措施
 
1.经认定的创新型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从认定当年起,按其所领(创)办企业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基准利率(以兑现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利率为标准),给予不超过5年、贷款总额最高1000万元的贴息补助。
 
2.经认定的创新型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在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园、孵化园创办企业的,相关园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供给其土地、办公场所。
 
3.经认定的创新型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所领(创)办企业(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类别),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50%、30%、1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4.经认定的创新型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所领(创)办企业(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类别),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25%、15%、5%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5.定期组织创新型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参加专题研修和技术成果、产业合作等对接活动,对研修费用和交通费用进行补贴(具体补贴金额视研修活动实际而定)。
 
6.人才新政出台后,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其经营者被认定为创新型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兑现流程
 
1.奖励扶持资金一年兑现一次,自人才认定的次年年初向企业注册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人才需提供所领(创)办企业上一年度的贷款还贷明细、纳税证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经信部门收到申请后,联合当地科技局、财政局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奖励扶持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在20个工作日内按渠道及时拨付到企业。
 
3.扶持措施的第1、5项涉及资金在涉工资金中列支;第3、4、6项涉及资金在科技资金中列支。第3项和第4项如出现企业重复享受的情况,按就高享受一次处理,总扶持年限为3年。本细则涉及经费由市、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各县(市)参照执行。
 
4.本细则由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台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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