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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9-08-07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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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台政办发〔2018〕32号)及《台州市质量强市“十三五”发展规划》(台政办发〔2016〕96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概要描述】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台政办发〔2018〕32号)及《台州市质量强市“十三五”发展规划》(台政办发〔2016〕96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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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9〕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台政办发〔2018〕32号)及《台州市质量强市“十三五”发展规划》(台政办发〔2016〕96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玉环市政府质量奖是玉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是玉环市政府为促进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提升,对积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的最高质量奖励。
 
  第三条 玉环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每年组织评审一次,获奖企业或组织每年不超过5家。
 
  第四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政府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或组织申报玉环市政府质量奖。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玉环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评委会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玉环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玉环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定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玉环市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条 市评委会在市市场监管局下设办公室,市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委办),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市评委办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市评委办副主任。市评委办负责玉环市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修)订玉环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三)负责向市评委会报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市政府质量奖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提请市评委会审议;
 
  (四)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督促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五)承担市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评委办在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环节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若干个评审组,具体负责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评审组一般由3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的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审员应具备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或见习评审员资格。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 申报玉环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玉环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程度位于行业前列;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检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者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六)符合其它规定要求。
 
  第十条 玉环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玉环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包括发布通告、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查表决、初选公示、审定公布。
 
  第十二条 发布通告。由市评委办发出申报玉环市政府质量奖通知,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申报推荐。凡符合玉环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企业或组织进行自我评价并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玉环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证实性材料,经市级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评委办。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市评委办组织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市评委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根据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入围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材料评审得分须在500分以上。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市评委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后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或组织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市评委办。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市评委办对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写出评审工作报告、统计出评审总分(评审总分按“资料评审得分×20%+现场评审得分×80%”计算),按得分排序以不超过最多评奖数1:1.2的比例(即不超过6家)提出玉环市政府质量奖提请审议候选名单。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的现场评审得分必须在600分以上。
 
  市评委办须在市评委会审议会召开前,对玉环市政府质量奖候选企业或组织在资格审查后至综合评价期间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再次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审查确定。评审会议由市评委会主任或市评委会主任委托的市评委会副主任主持召开。
 
  市评委会听取市评委办工作汇报和查阅有关评审资料,表决确定初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初选公示。市评委办对初步入选名单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委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市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条 审定公布。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名单,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并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获玉环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表彰奖励,并颁发玉环市政府质量奖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 获玉环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每家奖励30万元。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和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玉环市政府质量奖的,由市评委会查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6年内不得申报玉环市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当年3月底前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向市评委办书面报告上年度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市评委办对获奖企业或组织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使用玉环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时,需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使用获奖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玉环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玉政办发〔2012〕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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